控股、参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审核关注点
作 者 : | 他山以微 |
日 期 : | 2021-11-14 |
摘 要 : | 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为上市公司本身、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与合作方共同开发。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本身或全资子公司为主体实施募投项目,并不会引起监管层过多的关注。当上市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募投项目的主体时,由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则被纳入密切关注范畴,监管层一直对该现象的信息披露保持着高度的关注。 |
关键词 : |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资金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