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见钧:关于32号令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 者 : | 杨见钧 |
日 期 : | 2016年6月 |
摘 要 : |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令”),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资监管,防止国资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没有过渡期,这对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办法》是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发布十余年之后,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的一部比较全面的部门规章,《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增加了国有资产定义、交易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就《办法》具体条文之适用来讲,笔者认为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值得商榷并有待及时补充完善。 |
关键词 : | 32号令;法律解读;交易办法;国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