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哪种形式更节税?——以所得税成本角度探究
作 者 : | 崔岩双;李煦 |
日 期 : | 2023-12-05 |
摘 要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众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活动(一般以基金的形式组织和进行专业化运作),并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等。不论组织形式为何,如获取投资收益,就可能涉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因此,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在相同的投资策略下,会因税收成本不同而收益不同。本文拟就不同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成本差异问题作出探讨。 |
关键词 :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税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