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狭义的GP仅指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广义的GP则还包括合伙制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兼具“合伙企业”和“私募基金”双重身份,而“普通合伙人”这个角色来源于“合伙企业”这个组织形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法》上的普通合伙人角色,概念上与“有限合伙人”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