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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私募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二)

作 者 : 王曦
日 期 : 2024-07-17
摘 要 : 《私募条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登记备案办法》中关于集团化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风险隔离、风控制度等方面的特别要求来看,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异常情形可能会“殃及池鱼”,导致其他集团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密切关注甚至是承担“连坐”后果。我们在实务中已经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反馈意见接收到协会对于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合规情况延伸核查的动向,预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指引或监管口径将在短期内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 :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细化
国务院《私募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二)(投资基金化).docx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