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会计探讨系列之一 谈谈特许经营项目会计处理
作 者 : | 凌润东 |
日 期 : | 2019-04-29 |
摘 要 : |
港股无需实际建造可确认建造收入。大陆针对 BOT 项目的会计准则参考财政部于 2008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解释第 2 号),国际主要遵循《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 12 号--服务特许权安排》(IFRIC 12),核心差异在建造服务是否确认收入上。港股会计准则下是否提供建造服务没有区别,均确认施工收入利润,但在外包给第三方情况下,此时施工成本与施工收入近乎相同,施工毛利近乎为 0;大陆会计准则下,自建模式确认施工收入利润,且毛利存在调节空间,外包给第三方情况下无施工收入利润确认;无论是自建还是外包第三方均无现金流流入,但自建模式下现金流出比外包给第三方模式下现金流出少。 |
关键词 : | 港股;BOT;会计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