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作 者 : | 沈立群 |
日 期 : | 2012-03-20 |
摘 要 : | 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而产权市场中时有发生缔约过失行为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交易双方参与交易活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经常被人们忽视,产权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以有利于促成交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市场建立健全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能够促使交易主体大胆寻找买卖对家,增加成交机会,交易当事人因对方违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警示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诚实信用,因为自己的过错或过失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
关键词 : | 产权交易;过失责任追究责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