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2016)
签发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16-02-29 |
文件文号: | 粤府令第220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职责,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打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承担打假日常工作机构的建设,对其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等依法予以保障。 |
关键词: | 人民政府;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
适用地域: | 广东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