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签发单位: | 黑龙江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9-06-08 |
文件文号: | 黑国资﹝2009﹞6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
关键词: | 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
适用地域: |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