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2004)
签发单位: | 江苏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4-05-10 |
文件文号: | 苏国资〔2004〕46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与省属国有企业交换意见的行为,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
关键词: | 省属企业;监事会;交换意见 |
适用地域: | 江苏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