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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自治区国资委聘请法律顾问特聘专家遴选程序规定》的通知(2015)

签发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签发日期: 2015-08-03
文件文号: 桂国资发〔2015〕259号
法律层级: 地方委办局文件
摘  要: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自治区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快建设国资监管法治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请的法律专家,包括特聘专家和通过政府采购成为自治区国资委法律服务供应商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人员。 特聘专家的选聘工作依照《自治区国资委法律顾问特聘专家遴选程序规定》进行。 法律服务供应商的选聘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
关键词: 法律顾问;特聘专家;遴选程序
适用地域: 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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