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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

签发单位: 山西省国资委
签发日期: 2004-10-19
文件文号: 晋国资法规﹝2004﹞40号
法律层级: 地方委办局文件
摘  要: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提高文件质量,根据立法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省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制省国资委年度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立法范围包括: (一)按照立法权限,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国资委组织起草,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 (二)按照立法权限,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组织起草,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政府规章;
关键词: 国资委;立法;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域: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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