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2004)
签发单位: | 青海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4-07-06 |
文件文号: | 青国资〔2004〕7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
关键词: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监督管理 |
适用地域: | 青海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