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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2004)

签发单位: 山西省国资委
签发日期: 2004-08-30
文件文号: 晋国资发﹝2004﹞12号
法律层级: 地方委办局文件
摘  要: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政办发〔2004〕5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4〕11号)等有关规定,列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企业董事会(不含独立董事)、经理层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关键词: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
适用地域: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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