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签发单位: |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09-04-14 |
文件文号: | 渝国资发〔2009〕4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称重要物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房产,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办法》所称大额债权是指转让账面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债权。 三、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下列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
关键词: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资产 |
适用地域: | 重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