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报告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12)
签发单位: |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2-05-10 |
文件文号: | 津国资董建〔2012〕2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促进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规范履职,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派出的外部董事。 第二条 外部董事向市国资委报告一般包括季度工作报告、年度履职报告、专项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外部董事季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季度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开展调研及有关工作情况;对所任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评价;报请市国资委关注的企业重大问题和风险等。季度工作报告采取文字方式,一般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
关键词: | 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规范履职 |
适用地域: | 天津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