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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签发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
签发日期: 2008-10-23
文件文号: 黑财企﹝2008﹞58号
法律层级: 地方委办局文件
摘  要: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省级企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试点,2008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0%的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请各有关企业于10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二、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清算收入,作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请各有关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三、各市(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时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关键词: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适用地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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