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签发单位: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签发日期:
|
2008-10-23
|
文件文号:
|
黑财企﹝2008﹞58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省级企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试点,2008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0%的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请各有关企业于10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二、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清算收入,作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请各有关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三、各市(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时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
关键词:
|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
适用地域: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docx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