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整合地方煤矿及引进资金合作煤炭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
签发单位: | 山西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8-02-03 |
文件文号: | 晋国资发﹝2008﹞3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在整合地方煤矿及省属煤炭企业引进资金、合作相关产业项目的经济行为,保障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整合地方煤矿 (一)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子企业必须在集团公司统一安排下进行此项工作,其责任由集团公司负责)整合地方煤矿,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收购地方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06]94号)规定的条件,严格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国有独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报省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
关键词: | 省属企业;地方煤矿;资金合作 |
适用地域: | 山西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