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签发单位: |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2-04-23 |
文件文号: | 津国资产权〔2012〕34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下称市管境外企业)。 |
关键词: | 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 |
适用地域: | 天津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