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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2014)

签发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签发日期: 2014-04-17
文件文号: 新财企〔2014〕58号
法律层级: 地方委办局文件
摘  要: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自治区本级企业(以下简称“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新财企[2014]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本级国资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收取,适用本办法。
关键词: 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适用地域: 新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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