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2014)
签发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签发日期: | 2014-04-17 |
文件文号: | 新财企〔2014〕58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自治区本级企业(以下简称“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新财企[2014]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本级国资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收取,适用本办法。 |
关键词: | 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
适用地域: | 新 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