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2009)
签发单位: | 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纪委 |
签发日期: | 2009-12-23 |
文件文号: | 新国资发﹝2009﹞12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各直接监管企业纪委: 为强化自治区国资委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责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自治区国资委纪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键词: | 国资委;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制 |
适用地域: | 新 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