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16)
签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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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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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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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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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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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资文资发﹝201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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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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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委办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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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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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9号)要求,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文化企业负责人(含省国资委授权由相关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编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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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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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文化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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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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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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