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组织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
签发单位: | 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司法厅 |
签发日期: | 2015-07-07 |
文件文号: | 皖司通〔2015〕41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各市司法局、国资委,省直管县司法局、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组织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发挥律师在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三、全面落实律师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举措 四、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
关键词: |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法律服务 |
适用地域: | 安徽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