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16)
签发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16-12-26 |
文件文号: | 桂国资产权〔2016〕18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加强对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应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桂国资发〔2006〕23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
关键词: |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事项;国有资产 |
适用地域: | 广 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