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规定的通知(2013)
签发单位: | 江苏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13-05-28 |
文件文号: | 苏国资〔2013〕65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推动我省国有企业优化产权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时,国有企业以所持企业产权与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仅限上市公司,下同)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
关键词: | 企业;国有产权;产权置换 |
适用地域: | 辽宁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