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2015)
签发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15-08-20 |
文件文号: | 内国资考核字﹝2015﹞145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直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以下人员,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含监事长等非派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
关键词: | 直属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
适用地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