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
签发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14-03-28
|
文件文号:
|
内国资分配字﹝2014﹞78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三)企业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四)企业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
企业负责人转任非领导职务,其职务消费管理参照本规定。
|
关键词:
|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廉洁从业
|
适用地域: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docx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