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暂行规定(2013)
签发单位: | 海南省国资委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3-01-30 |
文件文号: | 琼国资办〔2013〕16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海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报告事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会工作报告是指海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依法向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及今后工作安排。 |
关键词: | 出资企业;董事会工作;工作报告 |
适用地域: | 海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