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签发单位: |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09-12-02 |
文件文号: | 渝国资发〔2009〕12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一、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一级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子企业)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应在依法设立的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省级及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按《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一级企业及子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而取得的产权转让,其转让行为按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 |
关键词: | 市属企业;金融企业;产权转让 |
适用地域: | 重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