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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2016)

签发单位: 海南省国资委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6-10-13
文件文号: 琼国资办〔2016〕118号
法律层级: 地方委办局文件
摘  要: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其授权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和机关各处室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和泄露商业秘密。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适用地域: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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