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2016)
签发单位: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签发日期: | 2016-05-15 |
文件文号: | 渝政办发〔2016〕5 |
法律层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摘 要: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
关键词: | 领导干部配偶;廉洁自律;企业行为 |
适用地域: | 重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