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2015)
签发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15-09-06 |
文件文号: | 粤府令第216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机构行使职能,保障合作区建设和管理,促进合作区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作区的建设与管理。 合作区规划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含园墩林场)四镇行政区域。 |
关键词: |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科学发展 |
适用地域: | 广东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