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2014)
签发单位: | 浙江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14-04-25 |
文件文号: | 浙国资发〔2014〕5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维护产权交易活动中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规范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并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取得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
关键词: | 国有产权;产权转让;业务资格 |
适用地域: | 浙江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