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2015)
签发单位: | 江西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15-05-12 |
文件文号: | 赣国资〔2015〕5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与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交换意见的行为,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解决的问题,或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
关键词: | 出资企业;监事会;交换意见 |
适用地域: | 江西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