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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5)

签发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签发日期: 2005-11-09
文件文号: 辽政发﹝2005﹞39号
法律层级: 地方政府规章
摘  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以集体林为主的省份,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林农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本溪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关键词: 集体林;产权制度;生产力发展
适用地域: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5).docx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