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
签发单位: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09-01-16 |
文件文号: | 黑政令﹝2009﹞第10号 |
法律层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外的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 |
关键词: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 |
适用地域: |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