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5)
签发单位: | 江西省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15-04-24 |
文件文号: | 赣国资〔2015〕4 |
法律层级: | 地方委办局文件 |
摘 要: |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
关键词: | 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
适用地域: | 江西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