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
签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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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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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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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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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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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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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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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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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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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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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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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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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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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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