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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

签发单位: 国务院国资委
签发日期: 2005-01-20
文件文号: 国资委令第11号
法律层级: 部委规章
摘  要: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关键词: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适用地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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