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签发单位: | 国务院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9-03-09 |
文件文号: | 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
法律层级: | 部委规章 |
摘 要: |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
关键词: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评审 |
适用地域: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