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
签发单位: | 国务院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5-01-20 |
文件文号: | 国资委令第11号 |
法律层级: | 部委规章 |
摘 要: |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
关键词: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
适用地域: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