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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签发单位: 国务院国资委
签发日期: 2009-02-12
文件文号: 国资发收益﹝2009﹞22号
法律层级: 部委规章
摘  要: 各中央企业:   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相关企业。为做好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及时了解掌握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应按照资本预算安排另行编制资本预算使用计划,并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关键词: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适用地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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