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签发单位: | 国务院国资委 |
签发日期: | 2003-12-31 |
文件文号: |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 |
法律层级: | 部委规章 |
摘 要: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关键词: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
适用地域: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