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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签发单位: 国务院国资委
签发日期: 2003-12-31
文件文号: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
法律层级: 部委规章
摘  要: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关键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适用地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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