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签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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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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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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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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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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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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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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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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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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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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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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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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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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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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